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公房使用权。公房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你有权利使用公家所有的房屋,但你并不拥有这个房子的所有权。 对于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规定。在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等。 在分割公房使用权时,法院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所以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会优先考虑将公房使用权判给抚养子女的一方。例如,如果夫妻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那么在公房使用权分割上,女方获得使用权的可能性会更大。 二是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是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可能在经济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比如男女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居住的公房,各方面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会更倾向于将使用权判给女方。 三是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如果一方存在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为了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会优先考虑将公房使用权判给他。比如一方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那么在公房分割时会给予其适当照顾。 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如果在婚姻中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那么在分割公房使用权时,会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比如男方在婚姻中有出轨行为,女方无过错,那么在分割时会更倾向于女方获得公房使用权。 如果双方都有权承租,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使用权的归属和补偿问题。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比如双方可以协商一方继续使用公房,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来确定最终的分割方案。总之,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