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补充条件有哪些?


离婚协议补充条件是在原离婚协议基础上,对一些未涉及或后续情况发生变化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约定。从法律角度看,补充条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律规定。 首先,补充条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补充条件也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不能在补充条件中约定限制一方再婚自由的条款,这种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是无效的。 其次,补充条件可以围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展开。在财产分割上,如果原协议对某些财产未作处理,或者后续出现了新的财产,双方可以补充约定如何分割。例如,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姻期间隐藏了一笔存款,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确定该存款的归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补充协议可以对这类情况进行处理。 在子女抚养方面,如果原协议中的抚养方式、抚养费金额等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也可以补充约定。比如,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和生活成本增加,原来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需要,双方可以补充协议提高抚养费金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关于子女抚养的补充条件也是有法律依据支持的。 此外,补充条件还可以涉及债务承担等问题。如果原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约定不明确或者后续出现新的债务,双方可以补充约定如何承担。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