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或不能自理的,能离婚换监护人吗?


在探讨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或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能否离婚并更换监护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别从离婚和更换监护人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离婚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或不能自理的情况,这种离婚诉讼会相对复杂。因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在此类离婚案件中,通常需要先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表明因一方患精神病或生活不能自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例如,一方长期患有精神病,经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接下来,关于更换监护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如果原配偶作为监护人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更换监护人。比如,原配偶对精神病人或不能自理的一方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其他近亲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更换监护人。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或不能自理时,是有可能离婚并更换监护人的,但都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条件。离婚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更换监护人需要有法定的事由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