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写了个人原因该怎么办?
我被公司辞退了,当时在公司的要求下写了个人原因。现在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权益可能受损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知道之前写的个人原因会不会对我很不利,想了解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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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被辞退却写了个人原因这种情况时,首先我们要明白这可能会对你后续维权产生一定影响,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 从法律概念来讲,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和员工主动辞职是两种不同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员工主动辞职,通常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如果你是在被公司误导、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写了个人原因,那么这种情况下你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例如,与公司领导的沟通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你可以凭借这些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当时写个人原因的声明。 若能证明你并非主动辞职,而是公司辞退,你就可以根据工作年限等情况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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