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是否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但是对方为了躲避诉讼一直下落不明,我联系不上他,法院的传票等法律文书也无法正常送达给他。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案件能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呢?
展开


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通俗来讲,就是在找不到要送达的人,或者用普通的邮寄、直接交付等方式都送不到法律文书的时候,法院通过公告的办法来告知受送达人相关的诉讼事宜。 对于离婚案件适用公告送达,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离婚诉讼里,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会先审查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比如当地社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一旦确定符合条件,就会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离婚案件而言,它保障了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就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那么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通过公告送达,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离婚案件可以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在判决时会更加谨慎。因为被告没有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时会更加注重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总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离婚案件是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