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离婚证的手续包括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领取离婚证的手续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协议离婚手续**: 1.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材料。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2.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5. **登记(发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手续**: 1. **起诉**: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2. **受理**: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并通知被告答辩。 3. **审理**: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包括调解等程序。 4. **判决**: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如果是外地人在外地办理离婚证,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协议离婚需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如果其中一方在某地居住满一年且有居住证等居住证明,可以到当地法院通过诉讼调解离婚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目的,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在某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另一方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