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离婚证的条件是怎样的,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


发给离婚证,意味着婚姻关系在法律程序上正式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拿到离婚证,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双方得是合法登记的夫妻。也就是说,当初结婚时是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正规的结婚登记流程 ,如果是非法同居或者事实婚姻,是不能办理离婚证的。比如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领结婚证,而是按照习俗办了婚礼就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不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这也侧面说明了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是前提。 其次,离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律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离婚,也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同理,离婚也应当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比如一方以威胁、胁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同意离婚,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要求的。 再者,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和判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不能办理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双方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分开,还涉及到子女以后跟谁生活、抚养费怎么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怎么承担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的离婚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离婚登记程序。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经过这一系列程序,且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