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申报条件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证申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双方当事人须是合法登记的夫妻。这意味着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取得结婚证,才具备合法的夫妻身份。如果没有依法登记结婚,比如是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等,原则上不能按常规程序申报离婚证 。法律依据在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会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表明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其次,双方当事人离婚必须是完全自愿的。这要求双方发自内心、真心实意地愿意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不能是因为一时气愤、感情冲动,或者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也不能是受家长、第三者胁迫同意离婚,更不能是恶意串通的假离婚。因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再者,双方当事人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这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不予受理的。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 另外,双方当事人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在子女抚养方面,要明确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如何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探视权等问题,要遵循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财产方面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处理时要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等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即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