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离婚证补办申请的条件有哪些,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证补办申请的受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这是离婚证补办的基本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受理离婚证补办申请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有各自负责的辖区范围,申请补办离婚证必须要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办理,通常就是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并且已经离婚,现今仍然维持离婚的状况。这意味着,如果之后又复婚了,那就不符合补办离婚证的条件了,因为目前的婚姻状态已改变。 三是当事人要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一般来说,内地居民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等,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携带对应的有效身份证件,像香港居民要带通行证或者回乡证等 。 四是当事人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不过,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另外,如果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比如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