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孩子该如何解决,具体规定是什么?


在离婚纠纷中,孩子问题主要涉及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探望权等方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院在判定孩子抚养权时,主要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通常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呵护。比如,孩子还在哺乳期,母亲在喂养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具体情况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像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道德品质等。例如,一方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居住条件,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这在争取抚养权时是一个优势。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想法在抚养权判定中会被重视。比如,孩子明确表示愿意和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法院一般会予以考虑。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最后是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见面交流的权利,有助于孩子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