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未撤销,再立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现在遇到突发情况,没办法再去公证处,就立下了一份口头遗嘱。但之前那份公证遗嘱还没撤销,我有点担心这个口头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口头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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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证遗嘱未撤销时再立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公证机关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它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则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以,当公证遗嘱未撤销,又立下口头遗嘱时,需要看口头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如果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那么这份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并且当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比如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或者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但未立新遗嘱,那么口头遗嘱就无效,依然以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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