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口头遗嘱,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用口头表达的方式设立的遗嘱。这种遗嘱不像书面遗嘱那样有白纸黑字的记录,它在日常生活中相对少见,因为容易出现争议,但在特定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订立口头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如果遗嘱人当时神志不清、意识模糊,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口头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遗嘱人是自愿、自主地表达自己对财产等事务的安排,而不是受到他人的胁迫、欺骗。要是有人强迫遗嘱人立下口头遗嘱,或者通过欺骗手段让遗嘱人做出违背内心的表示,这样的口头遗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再者,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遗嘱人只能对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分配,如果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另外,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比如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处于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事故等紧急状况下,来不及以书面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 并且,危急情况订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些见证人要能够证明遗嘱人当时的真实状态和所说的遗嘱内容。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与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后,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