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还要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在探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还要负担子女的抚育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抚育费”的概念。抚育费,简单来说,就是用于保障子女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费用,是为了让子女能够健康成长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需要负担子女抚育费的。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即使不直接和子女共同生活,也依然要通过支付抚育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 关于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支付期限方面,如果子女年满18周岁且能够独立生活,抚育费可以停止给付。但如果子女还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要继续支付抚育费。 此外,如果在后续的生活中,子女因为生活、学习等费用增加,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双方可以就抚育费的数额进行协商调整;协商不成的,子女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所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通常是要负担子女抚育费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