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分割有哪些案例?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是离婚案件里较为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面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案例一:甲和乙是夫妻,甲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朋友丙借款10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如支付房租、购买生活用品等。后来甲和乙离婚,丙要求甲和乙共同偿还这笔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甲和乙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这是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是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A和B是夫妻,A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投资一家餐厅,但未经过B的同意,且餐厅经营所得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后来A和B离婚,银行要求A和B共同偿还贷款。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银行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判决该债务为A的个人债务,由A独自偿还。这体现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三:C和D是夫妻,C和D共同在一份借款合同上签字,向债权人E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后来C和D离婚,E要求C和D共同偿还借款。由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C和D共同偿还。这表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判断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分割时,关键在于判断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分割问题时,要依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