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提什么条件?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的条件主要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财产分割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出各自的条件。比如,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理由可能是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或者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般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子女抚养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探视权等提出条件。例如,一方可以要求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通常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损害赔偿方面,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另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的条件。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痛苦给予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