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精神病要求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婚姻关系要合法有效,也就是双方领有结婚证,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其次,患病情况需满足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患病,都要经过长期治疗仍未治愈。如果患病时间较短或者能够治好,一般不符合离婚条件。这是因为婚姻存在互相扶助的义务,不能轻易在疾病可治愈时就解除婚姻。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再者,必须对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问题做出妥善安排,不能让其无人照料。比如,离婚后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照料,或者另一方仍愿意给予照料等情况,才可以考虑离婚。 另外,在法律程序上,由于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起诉状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时会进行调解,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会判决离婚。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除了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外,还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财产分割方面,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得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精神病人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 相关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简单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比如,成年人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己去签订合同、买卖东西等;而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等可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人代理进行一些民事活动。 监护: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像精神病人就需要监护人来照顾他的生活、保护他的财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