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多少天?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我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规定,这个离婚冷静期具体是多少天呢?会不会很长时间拖着离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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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并向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离婚冷静期的时长是三十日。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计算,在这三十天内,只要有一方不想离婚了,就可以撤回申请。如果三十天冷静期过了,双方还坚持要离婚,那就需要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要是没去申请,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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