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是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下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你详细说明。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符合该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想要在离婚时获得损害赔偿,就不能在离婚诉讼结束后再单独提起该请求,而要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一并提出。 其次,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情况则有所不同。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被告不同意离婚时,他可以选择不在此次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是在之后另行起诉。此外,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即使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只要之前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 总之,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因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角色以及离婚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在合适的时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