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有哪些问题?

我打算离婚,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不太清楚在实际审判中这个制度会遇到什么问题。比如,哪些情况能获得赔偿在审判时会不会有争议,赔偿金额怎么确定在审判中有没有难点,所以想了解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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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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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审判实践中,首要的问题就是适用范围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然而,对于“其他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这就使得在审判时,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无过错方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例如,要证明对方重婚,就需要提供对方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需要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证据。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证据往往很难收集。很多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没有第三人在场,受害者当时可能也没有及时报警或去医院治疗,导致事后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而且,对于一些证据的证明力,法官也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赔偿数额的确定同样存在困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这就导致赔偿数额的差异较大。有些案件中,无过错方可能因为过错方经济能力较差而获得较少的赔偿,这可能无法充分弥补其受到的损害;而在另一些案件中,赔偿数额过高也可能对过错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程序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当事人可能因为不了解这些程序规定,而错过主张权利的时机。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经对无过错方进行了适当照顾,那么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如何避免重复计算,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也是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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