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哪些若干问题需要思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适用情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重婚,通俗来讲就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是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折磨、打骂或者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等行为。“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严重影响婚姻关系的行为。 在赔偿范围方面,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坏的修复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的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在举证责任上,无过错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情形。例如,要证明重婚,可能需要提供对方与他人的结婚登记证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要有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如果举证不能,可能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也有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适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来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