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有哪些相关法条?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下面对这些过错责任情形进行详细解释: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其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伤害,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和重婚不同,它没有进行再次结婚登记,但这种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也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因此有权要求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折磨、打骂、冻饿等行为,或者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相应义务。这些行为违背了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过错行为都一一列举出来。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同样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无过错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证据可以包括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