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佐证材料是必须在十天内提交,还是可以在开庭时出示?


在法律程序中,开庭佐证材料的提交时间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它涉及到举证期限的规定。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一个不少于十五日(一审普通程序)或者十日(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如果没有特殊协商,当事人需要在这个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佐证材料。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超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至于开庭时出示佐证材料,虽然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的,但通常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属于“新的证据”,根据相关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所以,如果要在开庭时出示证据,最好能证明其属于“新的证据”,否则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