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
我在一个民事纠纷案件里,因为之前没太在意举证期限,现在举证期限过了,我才找到了一些对自己很有利的证据。我想知道这些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还有没有用,法院会不会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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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防止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进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交证据,法院原则上是不会采纳的。不过要是这个证据和案件的基本事实有紧密联系,法院还是会考虑采纳,但可能会对提交方进行训诫、罚款等处罚。要是当事人不是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交证据,法院一般会采纳,只是会对当事人进行训诫。所以,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原因,以及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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