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最近外购了一项商誉,在处理税务时,不太清楚这部分外购商誉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能扣除多少、怎么扣除;如果不能扣除,原因又是什么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里,外购商誉的税务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外购商誉。简单说,外购商誉是企业在并购其他企业时,支付的价格超过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它代表了被收购企业的声誉、客户资源、品牌影响力等无形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商誉并不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然而,商誉在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中也有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而对于外购商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在日常的经营期间,外购商誉不能在税前进行摊销扣除,只有当企业发生整体转让行为或者进入清算程序时,外购商誉所对应的支出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外购商誉不能在税前扣除,只有在特定的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的情形下才可以。企业在处理外购商誉的税务问题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