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存在家暴情况女方会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家暴问题时,法院的判决会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关于离婚与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如果女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家暴行为,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证据可以是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 其次,在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家暴属于过错行为,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照顾女方,可能会判决女方适当多分财产。 再者,对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存在家暴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为家暴方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从而更有可能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最后,女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男方给予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家暴行为导致女方身体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女方因遭受家暴而受到的精神痛苦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