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经济帮助,继承人能否申请执行?
我离婚时法院判决对方给予我一定的经济帮助,但对方在还未执行时就去世了。我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原本应获得经济帮助的人,能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去申请执行这笔经济帮助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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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判决经济帮助中继承人能否申请执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判决经济帮助的概念。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基本生活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人道主义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为离婚经济帮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涉及到继承人能否申请执行离婚判决的经济帮助时,关键在于判断该经济帮助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来说,离婚经济帮助是基于特定婚姻关系中一方生活困难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如果获得经济帮助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帮助义务时死亡,通常情况下,该经济帮助请求权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为这种帮助是针对特定人的生活困难状况,目的是保障其本人的基本生活。一旦获得帮助的人去世,这种基于特定人身状况的帮助需求也就不存在了。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离婚判决中,经济帮助是以定期给付的方式确定,且在获得帮助一方死亡前已经到期但尚未支付的部分,这部分经济帮助可以作为债权由继承人继承并申请执行。因为这部分已经到期的款项已经转化为一种明确的债权关系,具有财产属性,符合继承的条件。 综上所述,继承人能否申请执行离婚判决的经济帮助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未到期经济帮助,继承人通常不能申请执行;但如果是已到期未支付的部分经济帮助款项,继承人可以继承并申请执行。在实际操作中,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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