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涉及哪些法定期限?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多个重要的法定期限,了解这些期限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立案审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意味着,当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其次是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期限。法院立案后,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然后是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关于审理期限,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最后是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为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提供了一定的救济时间。 总之,离婚诉讼中的这些法定期限是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规定,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这些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期限而影响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