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是如何汇总的?


在我国,离婚诉讼管辖规定对于确定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汇总。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您要起诉离婚,通常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是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另一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就应该到这个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特殊情况下,管辖规定有所不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两人都外出打工,并且都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您要起诉离婚,若对方有经常居住地,就去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若对方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去您起诉时对方居住的地方的法院。 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对方出国定居了,您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此外,若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在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您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了解离婚诉讼管辖规定,能帮助您准确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顺利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