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失信被执行人是由法院认定吗?

我有个债务纠纷,对方一直拖着不还钱。我听说可以把他弄成失信被执行人,可我不太清楚这到底咋认定。是只要我去法院起诉,法院就会把他认定成失信被执行人吗,还是有别的条件和流程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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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的确是由法院来认定的。简单来说,失信被执行人就是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人。法院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把符合条件的人列入失信名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就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整个认定过程有一套严格的程序。首先,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或裁定,明确了被执行人的义务。然后,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核实,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会做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法院会制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对被执行人产生多方面的限制和不利影响,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受限,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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