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诉讼管辖权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理该案件的规定。这一规定能确保当事人正确选择起诉的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延误。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的地方不一样,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原告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例如,男方的户口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女方要起诉离婚,就应该去B地的法院。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比如,男方在国外,女方在国内要起诉离婚,女方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在一些特殊的婚姻案件中,可能还会涉及到专属管辖。比如涉及到不动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如果不动产在某个特定法院的辖区内,该法院可能对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同时,对于军人离婚案件也有特别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之,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定要了解清楚管辖权的规定,正确选择起诉的法院,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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