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诉讼管辖指的是在离婚案件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件的规则。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去了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案子可能不会被受理。 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要进行离婚诉讼,通常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是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就要到这个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还有,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同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原告也能在自己这边的法院起诉。 另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也能保证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在涉外离婚诉讼方面,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总之,离婚诉讼管辖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遇到离婚诉讼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管辖法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