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离婚诉讼的管辖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确定管辖法院是启动离婚诉讼的重要前提。 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意味着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谓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夫妻双方中,男方的户口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女方要起诉离婚,就需要到B地的法院去起诉。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会有所不同。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男方因犯罪被监禁在某监狱,女方想要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另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若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离婚诉讼的管辖规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以确保离婚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