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有哪八大误区?


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误区,了解这些误区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诉讼的八大误区。 误区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很多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会处于劣势。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离婚的先后顺序并不会影响财产分割等结果,主要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误区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实际上,我国法律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强调了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且需经法院判决,而不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误区三: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多分财产。虽然一方的婚外情行为可能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但在财产分割时,仅有婚外情证据并不一定能导致过错方少分财产。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只有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误区四:孩子判给谁,另一方就没有任何权利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同时也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误区五:财产转移可以避免分割。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误区六:彩礼必须退还。彩礼是否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误区七:青春损失费能得到赔偿。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损害赔偿情形下,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比如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误区八:离婚了就不用承担对方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债务的用途、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