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误区?

我准备起诉离婚了,但是听说离婚诉讼里有不少误区,一不小心就可能吃亏。我想了解下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从立案到判决,可能会存在哪些常见的误区,以免自己在这个过程中犯错,希望大家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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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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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诸多容易让人陷入的误区,了解这些误区,有助于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误区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很多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会处于劣势。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财产分割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不是谁先提出离婚。先提出离婚只是表明一方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并不影响其在法律上的权利。 误区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这是一个常见的错误认知。我国法律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强调了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二是要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仅仅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 误区三: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多分财产。虽然一方有婚外情属于过错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即使存在这些情形,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也只是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并非让过错方“净身出户”。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抓住对方婚外情证据就能大幅多分财产。 误区四:孩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没有任何权利了。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误区五:离婚了就不用承担对方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双方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不能认为离婚就能逃避对方的债务,关键要看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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