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和,想通过打官司离婚,但不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是只要一方想离就能打离婚官司,还是有其他特定要求呢?希望了解打官司离婚的条件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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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离婚,在法律上叫做诉讼离婚。它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参考标准。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存在这些情形,那么在打官司离婚时,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准予离婚。不过,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只要能向法院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离婚。同时,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调解是必经程序,法院会先尝试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看是否能挽回婚姻关系。只有在调解无效且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才会作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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