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因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比如,张三在与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五登记结婚,李四就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同样破坏了婚姻的稳定性和忠实性,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例如,甲在结婚后与乙长期在外租房共同生活,甲的配偶丙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种暴力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严重损害其精神健康。比如,丈夫经常殴打妻子,妻子在离婚时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而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严重违背了家庭伦理和法律责任,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例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和配偶造成严重的精神负担和伤害,无过错方也可能被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同时,赔偿的数额会根据过错的程度、造成的后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