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见证的规定有哪些?


放弃继承权见证有一系列相关规定。首先,从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意味着,放弃继承权要在遗产实际分配处理之前,并且要用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放弃的意愿。 关于见证方式,放弃继承权见证规定是可以选择到当地的公证机构来办理公证或者是请其他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如果选择公证方式,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且,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要是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申办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处办理时,要向当事人讲明权利、义务及其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公证笔录上,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另外,放弃继承权不是必须要公证。公证是表明放弃继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证明,但是否进行公证,由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即使不公证,只要签订书面协议,且该协议是在未受到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但为避免未来不必要的纠纷,公证是个不错的选择。总之,放弃继承权的见证规定,核心在于确保继承人是真实自愿地放弃权利,并且有明确、规范的程序和表示形式。 相关概念: 放弃继承权: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主动表示放弃自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遗产处理:是指对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进行分配、处置等一系列行为。 无利害关系人:就是与继承事项没有直接利益关联的人,比如既不是继承人,也不是受遗赠人,与遗产分配不存在利益冲突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