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抵扣?


办公用品的抵扣通常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在哪些情况下办公用品不能进行抵扣。 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办公用品不能抵扣。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便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税的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比如一些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为该项目购买的办公用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免征增值税项目,就是国家规定不用缴纳增值税的项目,这类项目购进办公用品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而用于集体福利的办公用品,比如公司为员工宿舍购买的办公用品,这是为员工集体福利使用的,也不能抵扣。用于个人消费的,例如员工为自己私人使用购买的办公用品,同样不可以抵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办公用品不能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果公司的办公用品因管理不善被盗或者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等,这些办公用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最后,如果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也不能抵扣。扣税凭证是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依据,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果发票开具不规范、虚假开具等,都不符合规定,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