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哪六大误解需要警惕?


在离婚过程中,人们常常会存在一些误解,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六大常见的离婚误解。 误解一: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很多人认为,夫妻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但实际上,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强调了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并且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而不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误解二: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些当事人觉得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会处于劣势。其实,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归属,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定的,与谁先提出离婚并无关系。《民法典》在财产分割上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只要有合理的证据和理由,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同样可以争取到公平的结果。 误解三: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虽然出轨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净身出户”的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一般不会让过错方完全不分得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关于“净身出户”的书面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才可能按照约定执行。 误解四: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就不用再管。有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后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出现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大幅增加等特殊情况,子女仍然有权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增加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误解五:只要有孩子抚养权就能决定一切。获得孩子抚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决定孩子的所有事情。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在涉及孩子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如更改姓名、出国留学等,双方还是需要进行协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误解六:离婚后债务与自己无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并不一定在离婚后就与自己无关。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双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在离婚时需要对债务进行明确的划分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