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收入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对方帮助?


在离婚时,无收入一方是有可能请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等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处于弱势一方的保护,当婚姻关系解除时,若一方在经济上存在困难,另一方有责任提供一定的支持。 那么,如何判断无收入一方是否属于“生活困难”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生活困难主要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比如,无收入一方在离婚后没有固定的住所,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租赁房屋,或者其分得的财产和个人财产加起来,不足以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费用,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生活困难。 当无收入一方符合生活困难的条件时,就可以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对方给予帮助。帮助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提供一定的金钱资助,也可以是提供住房等其他形式的帮助。如果双方能够就帮助的具体方式和金额达成协议,那么按照协议执行即可。例如,双方协商一致,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给无收入一方,直至其找到工作有稳定收入为止。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比如,会考虑有负担能力一方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以及无收入一方的实际困难程度等。如果有负担能力一方收入较高,财产较多,而无收入一方生活极度困难,法院可能会判决给予相对较多的帮助;反之,如果有负担能力一方本身经济状况也一般,法院会在其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给予适当的帮助。 综上所述,离婚时无收入一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对方给予帮助的。无论是通过双方协议还是法院判决,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无收入一方在离婚后的基本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