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户口所在地没有房地产,需要外地暂住证明吗?
我打算离婚,但是我的户口所在地没有房产,我现在在外地居住。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需不需要提供外地的暂住证明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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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时户口所在地没有房地产,是否需要外地暂住证明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离婚的两种常见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方式对于证明材料的要求有所不同。 协议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双方的常住户口,重点关注的是户口信息,并不涉及外地暂住证明。也就是说,即便户口所在地没有房地产,只要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通常是不需要提供外地暂住证明的。 而诉讼离婚,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当被告在外地居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想要在外地的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就可能需要提供外地的暂住证明等材料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以便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一般不需要外地暂住证明;诉讼离婚若要以被告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则可能需要提供外地暂住证明。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案件和当地法院的要求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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