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期间是三年吗?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保证责任的事情,有人说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三年,可我不太确定。我想知道民法典到底是怎么规定保证期间的,是不是真的是三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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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通俗来讲,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过了这个期间,保证人可能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保证期间是三年。保证期间首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就按照法律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来计算。所以,保证期间不一定是三年,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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