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连带担保最长期限是二年吗?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担保,当时也没仔细看合同。现在有点担心自己的担保责任期限问题,不知道按照民法典规定,连带担保的最长期限是不是二年呢?我想弄清楚这个时间,好安排自己后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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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连带担保最长期限是否为二年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连带担保的概念。连带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并没有明确连带担保最长期限为二年。 也就是说,连带担保的期限首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的期限来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期间。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来计算。所以,民法典并没有规定连带担保最长期限是二年。 而且,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提醒债权人和保证人都要关注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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