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担保期限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也没太留意担保期限的事儿。现在有点担心,万一债务人还不上钱,我得担责到啥时候啊。我就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担保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心里也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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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简单来说就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个时间范围。在这个时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过了这个时间,担保人就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在担保合同里写了类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就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也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另外,第六百九十三条还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担保人,都要重视担保期限的规定。债权人要在担保期限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会失去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机会;而担保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拒绝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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