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是共同债务就不用一起还了吗?


在离婚时,关于债务的承担问题,“不是共同债务就不用一起还”这个说法总体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际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是夫妻双方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了钱,另一方后来表示认可的,还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开销,比如买菜、交水电费等借的钱,都算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双方一般要共同偿还。 那如果不是共同债务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背着另一方赌博欠下的债务,或者为了自己的个人爱好,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去购买昂贵物品而产生的债务,这些都不能算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如果主张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他来证明这笔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证明不了,那另一方就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要确定一笔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情况,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声称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而另一方却不认可。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债务的性质。证据可以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承担有约定,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约定,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共同债务,偿还债务的一方可以按照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总之,离婚时对于不是共同债务的部分,通常不用一起偿还,但在具体处理债务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确定债务的性质和承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