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原告在外地开庭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身处外地无法按时参加开庭,有多种途径可以处理这种情况。 首先,可以考虑申请延期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对于离婚案件来说,原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所以,如果原告在外地,确实存在不能按时参加庭审的正当理由,比如因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到庭,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延期开庭申请,说明具体的情况和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灾害情况的证明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理由正当,会批准延期开庭的申请。 其次,如果原告无法亲自到庭,但又不想延期开庭,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原告可以委托律师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的事项和权限。不过,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后,如果原告既不申请延期开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如果原告没有合理的理由而不出庭,法院可能会按撤诉处理,那么此次离婚诉讼就会结束。若原告之后还想离婚,需要重新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