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和债权 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严格保护,而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的规定相对没有那么细致和全面。不过,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仍然有相应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财产分割方面。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共有,在法律上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则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积累的财产,则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比如,两人一起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分割时可能会考虑双方的出资额等情况。
其次是债权债务承担。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是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或者共同的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双方都有权利主张债权,也都有义务承担债务。例如,双方一起开店向银行贷款,这就属于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
但是,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且另一方没有参与使用该资金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那么一般由负债方个人承担。比如,一方瞒着另一方私自借贷用于个人挥霍,这种债务通常就由借贷方自行承担。
总之,在解除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时,双方最好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基本原则进行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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