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首先,需要准备起诉所需的材料。一般来说,要准备起诉状,起诉状中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事实与理由(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同时,要准备好双方的身份证明,通常是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此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提供相关财产的证据,例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会予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同时会通知被告应诉。立案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并向双方送达传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