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分割多久生效?


离婚财产协议分割的生效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所达成的一致约定。从法律角度讲,离婚财产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当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离婚财产协议,并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协议就已经成立了。 然而,离婚财产协议的生效与成立并不完全等同。如果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时,离婚财产协议才会生效。也就是说,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协议并非签订后立即生效,而是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 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时,离婚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就是双方签收法院调解书的时间。如果是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其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判决书生效时,财产分割部分也同时生效。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要根据是否上诉来确定,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那么上诉期满后判决书即生效;如果有一方上诉,则要等二审判决作出后才生效。 综上所述,离婚财产协议分割的生效时间要区分不同的离婚方式和具体情况。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以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调解协议以签收调解书时间生效,判决以判决书生效时间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