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主要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它关系到双方在婚姻关系结束时的财产分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 首先是口头约定。这种约定是夫妻双方通过口头交流达成的关于财产分配的共识。然而,口头约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在发生纠纷时,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约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虽然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书面记录,容易引发争议。比如,夫妻双方口头约定婚后购买的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在离婚时,另一方可能不承认有这样的约定,此时就很难证明该约定的存在。 其次是书面约定。这是比较常见且具有较强证明力的一种约定形式。书面约定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意愿。书面协议可以详细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归属以及分割方式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约定可以避免因口头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在离婚诉讼中,书面协议是重要的证据。例如,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双方的工资收入各自归各自所有,在离婚时,该协议就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还有公证约定。公证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将财产约定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约定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公证机构会对约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约定可以增强约定的可信度和稳定性,在离婚案件中,公证文书能够为财产分割提供有力的支持。比如,夫妻双方对一套价值较高的房产进行财产约定并进行公证,在离婚时,该公证文书可以有效地证明双方的约定内容,减少争议的发生。 最后是见证约定。见证约定是指有第三方在场见证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第三方可以是亲朋好友、律师等。见证人的作用是证明约定的真实性和双方的自愿性。虽然见证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约定的可信度,但见证人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在法律上,见证人的证言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例如,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约定时,邀请律师作为见证人,律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约定的签订过程是合法、自愿的,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仅凭律师的见证可能不足以完全确定约定的效力。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形式多样,每种形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进行公证或邀请见证人。同时,在约定财产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约定的内容合法、公平、合理。





